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立,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2003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立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会立在驻马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关庄加油站旁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陆某一辆蓝色高仕牌电动车,刚离开现场即被抓获。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710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陈述、证人牛某某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会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至2009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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