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44:08 144 人看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金光村手机店内,应蒋某某、朱某某的要求,双方谈妥价格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电脑中的18个视频文件复制到上述二人的手机存储卡中,后被公安民警发现而当场抓获。并在该手机店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复制视频文件到他人手机存储卡的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电脑中的243个视频文件及其复制到蒋某某、朱某某手机存储卡中的18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视频文件刻录光盘三张予以没收。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余红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宋苏

李某某案件过程:

李某某上周辞去了在中山当女服务员的工作,到乐从看望朋友。而思雯的父母在乐从开了一家餐馆,因为生意繁忙,托某某帮忙照看思雯。前日中午,某某带着思雯出门刚走出五六米,小思雯就跑了出去,此刻大货车冲了过来。某某看到有车,将思雯往前推,结果货车右前轮碾上某某后,又压到思雯的双腿。

——转引自http://news.cntv.cn/society/20120705/105807.shtml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拘役相关文章
  • 汤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汤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西闸公路手机店内,将其电脑中的26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徐某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后,收取人民币1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手机店内,查获被告人汤某某用于复制视频文件到他人手机存储卡的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电脑中的1
    2023-04-25
    277人看过
  • 贾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经营的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沪杭公路手机店内,将其电脑中的13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张某某的手机存储卡中,并收取人民币5元。之后,被告人贾某某欲将其电脑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到陆军的手机存储卡中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手机店内查获被告人贾某某用于复制视频文件到他人手机存储卡的笔记本电脑1
    2023-04-25
    76人看过
  • 何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x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西闸公路手机店内,将其电脑中的181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张某某的手机存储卡中后,收取人民币15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手机店内查获被告人何某某用于复制视频文件到他人手机存储卡的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只。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电脑主机及移动硬盘
    2023-04-25
    329人看过
  • 祝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6日晚,被告人祝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区海湾镇星火社区手机店内,将其电脑内25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张某某的手机存储卡后,收取人民币5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该手机店内查获被告人祝某某用于复制视频文件到他人手机存储卡的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中的241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张某某手
    2023-04-25
    373人看过
  • 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表面技术处理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处,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2张影碟出售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周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影碟197张。经鉴定,上述197张影碟中,有151张及从刘某某处查获的2张影碟均为淫秽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
    2023-04-25
    496人看过
  • 金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闸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女。因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金**在本市河南北路海宁路路□西北角处,将4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其随身携带的226张光碟。经鉴定,以上230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林**、刘**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
    2023-04-25
    4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拘役
    词条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拘役
    相关咨询
    •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8
      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
    •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07
      非常同情你朋友的遭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3
      【法律意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3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0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