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4月29日在证监会专场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管理失范、违规运作;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明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等问题。与此同时,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高发的态势也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58万家
陈自强指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创新创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去年年底,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认缴规模是2.83万亿元,实缴规模1.9万亿元,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26日,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58万家,已备案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2.8万只,管理基金认缴规模5.98万亿元,实缴规模4.94万亿元,行业从业人员44万余人。
从登记备案情况看,私募基金行业呈现四方面主要特点:一是机构数量多、增速快,但是整体实力不强;二是地域发展不平衡,集中度高;三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投资运作差异大;四是个人投资者占比大,缺乏长期投资者。
“明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
私募基金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陈自强说,一方面,私募基金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利用资金认缴制或者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等。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失范、违规运作。不少私募机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部分私募机构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甚至挪用或者侵占基金财产,向公司自营盘或者特定关系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再者,登记备案的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如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未按规定更新信息或报送定期报告,甚至长期“失联”。
最后,“明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跑路”事件时有发生。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在备案时填报为从事股权投资,但在负债端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一旦项目端出现风险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这些私募将面临兑付风险。近两年不少私募基金进入兑付的高峰期,在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调整情况下,违约和“跑路”事件增多。
陈自强指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突出问题还表现为非法集资风险。2016年一季度发生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涉案备案基金5.73亿元,涉及投资者1774人。虽然与前两年相比,涉及的基金规模有所减少,但非法集资高发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未备案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更为严重,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一、私募基金如何找代销,代销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私募基金募集主体需要满足的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当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另一类则是需要在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因此对于能够从事私募基金代销的主题而言,它们必须符合第二类主体资格,才能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的相关工作。
2、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100万门槛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任何产品。
3、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必须禁止使用如下几类媒介:第一类是所有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等;第二类是所有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第三类是互联网媒介,包括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第四类是公共传播媒体,包括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
4、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明确禁止的几类行为:第一类是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第二类是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第三类是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等;第四类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等。
5、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规范代销责任归属。所有代销主体必须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私募管理人还需与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等,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6、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开户制度。即基金管理人会与监督机构联名凯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还会签署监督协议等。
7、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需要安排本机构的推介业务人员进行录音电话、电邮等形式的回访,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必须遵从可观原则,不得诱导投资者等。只有经过回访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8、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9、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需要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明确投资者标准等。
所以,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所有资格的机构才能算得上真正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才能合法、正规的参与私募基金销售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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