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3 04:55:37 267 人看过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12生效日期:2002-12-12发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2年10月1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2002年12月12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计划、公安、工商、价格、教育、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本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5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和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房管部门、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经批准延长的,市房管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予以现场公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间,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和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结婚、离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延长暂停期限。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具有房屋拆迁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对自有产权的房屋自行拆迁。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房屋拆迁,应当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人应当在委托拆迁合同订立之日起的5日内,将委托房屋拆迁单位予以现场公告。

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委托合同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户型、套数、楼层,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停产停业补偿金额,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登记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对需要公告的,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产权不能确认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期完成搬迁,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市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2023-06-10
    350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指南-丽水市
    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01生效日期:2002-07-01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关联法规: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
    2023-07-03
    305人看过
  • 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第1号《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市长:赵学礼二○○三年五月七日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承办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单位。估价机构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第四条黑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
    2023-04-23
    228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
    2023-06-05
    136人看过
  •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第五条房屋安全鉴
    2023-06-10
    267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发我市的房产业,搞活房产经营业务,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南昌地区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从事专营或兼营房产综合开发的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全市各级开发公司,不分隶属关系,均行业归口市房产管理局管理。接受计划、工商、物价、税务、建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四条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济责任。3.有与经营规模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4.有固定的办公用房。5.有建行开户的账号。开发公司因资
    2023-06-10
    453人看过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发布文号: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20209实施时间:20020301内容分类:外商投资综合规定题注:(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
    2022-11-07
    446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
    新出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将南昌市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价格均划分为6级21等,并分别拟定了具体补偿方式及计算方法。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为:拆迁补偿单价=基准参照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楼层差价。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为:拆迁补偿单价=基准参照价格×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修正系数×临街状况修正系数×楼层调节系数+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另外,房管部门提醒广大房屋拆迁户:本次住宅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适用范围仅为南昌市规划区域内的砖混结构多层住宅房屋,且其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出让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适用范围为南昌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层非住宅且所占用的土地以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出让土地。一、房屋拆迁补偿合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
    2023-03-01
    302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操作技术规范(试行)(200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上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规范。第三条采用本规范的估价目的统一称为“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评估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即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第五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评估作业日期,自估价业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5日。第二章估价方法第六条房屋拆迁评估
    2022-04-06
    65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3生效日期:2002-12-03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二○○二年七月三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二年一二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尝、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
    2023-04-23
    396人看过
  • 广州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拟起草“新拆迁办法”
    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废止自2004年期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据悉,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与此同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目前已经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此外,《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在研究起草当中。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这也意味着,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
    2023-06-05
    302人看过
  •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款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29生效日期:2002-04-29发布部门: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
    2023-07-03
    470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2002年市XX城市房屋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3
      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