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狄某起诉开发商私自涂改合同,将原本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改为使用年限为40年的配套用房。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开发商北京大宅房地产开发中心构成违约,判令其向狄某赔偿违约金近8万元。
根据狄某的起诉,2004年5月21日,她与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位于宣武区的“中华家园”小区的房屋,并于当天交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狄某说,开发商在收钱后,以到房地局备案为借口骗取了她手中持有的合同,将合同中约定的住宅用房篡改为配套用房,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缩减为40年。狄某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狄某败诉,狄某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开发商已取得的产权证的标注,狄某所购买房屋为配套用房,因此开发商无法将双方约定的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交付给狄某。法院指出,开发商未经狄某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性质及使用年限,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因而判决其支付近8万元的违约金。
虽然狄某获得赔偿,但她要求开发商给予70年使用年限房屋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对此,律师周正己说,开发商私自涂改住宅用途和使用年限,但房屋性质已无法更改。此时狄某可另行起诉要求退房,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名词解释
配套用房,是指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等配套服务的场所,为非住宅用房,常见于底商、会所、商业中心等形式,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中国房地产信息网www.cr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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