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社薪字〔2006〕330号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保障局、煤炭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为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为:在我省煤炭企业井下作业的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元/工;
3.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5元/工。
(二)班中餐补贴
班中餐补贴:6元/工。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元/工;
2.后夜班:8元/工。
三、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组织实施
各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煤矿下艰苦岗位人员津贴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将班中餐补贴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或挪作他用,或变相克扣职工的伙食补贴。在井下工作不足四小时的人员,不享受艰苦岗位津贴。
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煤炭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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