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滥用的禁止和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
一、股东滥用包括三种:一是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二、滥用的损害对象有三种: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三、滥用的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滥用的责任分两类:一是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只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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