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2:54 237 人看过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现就申请程序、出售时间、付款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级干部住房的出售工作,组成由房管、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申请程序。为方便购房,简化程序,部级干部购房要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可向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购房屋产权属本单位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购房手续;所购房屋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将本人申请和购房证明材料,移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办公理购房手续。

三、证明材料。凡申请购房的部级干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的均须办理购房证明材料(包括夫妇双方的职务、工龄和住房情况,以及异常地租、购住房情况等)。部级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职务、工龄不清楚的,由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或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请示中组部。各部门、各单位不能要求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个人出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售时间。各部门,各单位,5月底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出售的部级干部住房、购房人名单有关证明材料送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批复后出售;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现生、租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住房并要求购买的,由部级干部(含已故部级干部)所在单位将购方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分别送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中直管理局房产处审核后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在6月下旬开始出售部级干部住房。

五、住房调换。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配偶,申请调换可售住房的,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解决,仍按2000年的房改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购买,也可在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

六、付款方式。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贷款;离退休的可采服分散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1-5年(含)为4.14%,6年以上为4.59%.

七、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现住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由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统一印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5月1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0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龄相关文章
  •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电办[1993]225号【发布日期】1993-07-26【生效日期】1993-07-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电办〔1993〕225号)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
    2023-06-07
    121人看过
  •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规范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转让和变更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现就当前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部分地区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可予放宽),根据需要,可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辖区内全年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总额日均交易额=------------------全年交易天数×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数量(二)全国范围内,地级市所在地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可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三)上海和深圳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证券营业部。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平均每家证
    2023-06-07
    293人看过
  • 能源部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为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部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1.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鼓励待业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2.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扩大就业安置。劳动服务公司是扩大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要鼓励它们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吸收
    2023-06-10
    6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依然难以
    2023-06-10
    38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办[2008]32号发布日期:2008-8-22执行日期:2008-8-2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023-04-24
    447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199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条件的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其所属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所有挂钩企业都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工效挂钩的各项工作。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本单位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实现税利(利润)挂钩,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三、新实行工效挂钩的部门(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
    2023-04-22
    268人看过
  • 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中组发[1988]9号几年来,大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干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实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的干部,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
    2023-06-09
    22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为了保证《会计法》各项条款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开展《会计法》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学习、贯彻《会计法》,是每一个单位领导人、每一位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做好《会计法》地培训工作,是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法》的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二、《会计法》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广大会计人员全面学习和掌握《会
    2023-04-24
    35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9/09/19【颁布单位】建设部【失效日期】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
    2023-06-09
    340人看过
  • 关于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使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相衔接,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贴近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技能鉴定工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加大劳务输出工作是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省劳务输出由追求数量的粗放型运作向数量与质量并举的产业化运作转化,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化的重要举措。为此,要把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范围,实行“五统一”质量管理原则,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信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村入乡,服务到基层,在坚持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采
    2023-04-22
    247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1日司发通?1995?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公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公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二、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在具体登记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登记费。三、按《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机关应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登记的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报纸)的规定支付。
    2023-06-06
    72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
    2023-06-10
    94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龄
    词条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 更多>

    #工龄
    相关咨询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中组部关于职级并行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6
      员工的退休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员工在一定年龄后不应继续工作,应该退休的年龄。国家法定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是男性干部,员工60岁,女性干部55岁,女性员工50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退休年龄规定男性员工55岁,女性员工45岁,因病或非因工作而残疾,退休年龄规定男性员工50岁,女性员工45岁。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6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