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不合理,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这一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实际土地使用者缴纳。具体来说:由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免税单位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我们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市土地需要征收,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市、县、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个税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乡镇、工矿区确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单位税因地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
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向税务机关登记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并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并填写《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因此,对于转租方来说,有必要了解这一点,以便更好地转租。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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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能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1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而是以是否具有使用权为条件。该私营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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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提前出租给土地使用者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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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租后再出租的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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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是否可以缴纳土地使用税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5养殖用的土地,在实质上还是属于农业用地的。而建造养殖用的建筑,其实并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依然属于农业用地,所以是可以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