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护照类型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我国的护照主要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1、外交护照外交护照一般是颁发给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使用的护照,如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和到外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或政府代表团成员等,都使用外交护照。另外,根据国际惯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也发给外交护照。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2、公务护照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护照上标有“公务”
SERVICE、或“官员”OFFICAL字样。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公务护照为绿色封皮,另有黑色封皮公务护照,其作用相当于过去的普通护照,和绿色封皮公务护照有所区别。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3、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二、除上述几种护照之外,还有以下几种:
1、海员护照是海员在国际间航行、居留使用的专用证件。按国际惯例,海员护照或海员证持有者,不仅可以通行于各国,而且还相互给予免办签证的优待。
2、联合国通行证是联合国官员在国际间往来执行公务所持有的身份证件。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会员代表和联合国的官员,应当享有其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各国都将这种通行证视为具有护照效力的合法证件,并以持有人给予外交官或一定级别的待遇。
3、难民护照又称南-森护照,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的出入境、居留和就业问题而制订的一种身份证件。这种护照是由国际联盟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南-森建议向难民颁发的一种护照,被称为南-森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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