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第一次被抓,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利做出强戒两年的决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直接作出强戒2年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与行政处罚不同,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即便是第一次吸毒被抓,公安机关依然有权利做出强戒的决定,行政处罚中的15日以下拘留不是强戒决定的前置程序,事实上,拘留还是强戒,主要依据吸毒者是否成瘾。即只有达到“药物依赖“的程度才可以进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强制戒毒流程。二、公安机关做出强制戒毒决定的法律依据?
1、《强制戒毒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其制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经废止。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1日起施行),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其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将取消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措施,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惩罚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而且把强制戒毒时间由现行3-6个月延长为1-3年。三、对公安机关做出强制戒毒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难度不小,尤其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还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技术和诊断评估问题。所以,假设他的确实吸食毒瘾较重,强制隔离戒毒或许对吸毒者本人的健康及其家庭和睦可能未必是件坏事。毒品害人害己!目前来说基本上没有吸毒可心彻底戒掉的,趁其还是第一次且在两月,就算花三年五年时间可以戒掉,家人朋友也应该支持。四、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一般不停止执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五、强制隔离戒毒条件?(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6)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六、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1)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2)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3)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4)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七、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3)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4)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八、社区戒毒相关规定: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2、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3、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九、吸毒成瘾认定办法:1、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24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2、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十、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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