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公证遗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7 07:40:21 181 人看过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密封遗嘱

4、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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