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不该“有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15:58 500 人看过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后,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原告方(即债权人)的请求,依法对被告方(即债务人)的财产或资金采取限制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讲,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更多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压、冻结的规定》中的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按照上述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续封的话,该财产保全将自动失效。这对债权人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法律上之所以设定财产保全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的保障,使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实施。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财产诉讼保全都是无期限的,一旦保全,永远保全。而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却有时间限制,这种规定似乎缺乏合理性。诉讼保全是为了诉讼而采取的,诉讼未完结,诉讼保全为什么就可以自动失效呢?诉讼保全应该与整个诉讼的时间相一致。诉讼不完结,诉讼保全就不应该终止(除非债权人申请终止)。另外,往往有这样的情形,原告所在地可能是在广西某个县,但被告所在地却可能在新疆的某个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财产保全都有一定的时限,这就给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很多民事诉讼因为案情的复杂性和其他种种原因,审理的时间会长达两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要不断地申请持续查封债务人的财产或资金,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很明显,我国关于诉讼保全有时间限制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债务人转移资产造成可乘之隙,给各有关方增加麻烦,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有诸多弊端。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我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将民事案件中各类有期限的财产保全均改为无期限的财产保全,实行财产一旦保全,永远保全的原则,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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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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