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二: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设置最低投标价格来筛选出具有更优性价比的投标人。这个最低投标价格可以基于历史数据或同类项目的平均价格来设定。
方法一(值得商榷):计算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然后将其下浮一定比例以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若低于此价格,则可视为低于成本报价,适用于无效投标处理。在这里,这个下浮的幅度或比例,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来设定。
方法一
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上下文信息才能回答您的问题。可以请您提供一下具体的标题吗?这样我才能为您提供一篇符合您要求的法律分析。
商榷:关于有效投标处理方法一的具体实施,需考虑更多因素。在设定下浮比例时,应充分调查市场情况,确保公平竞争。同时,应关注项目类别,对不同类别的项目设定合理的下浮比例。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关注其他投标方的报价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市政工程一般下浮6%-14%;园林绿化工程一般下浮6%-16%。
但这样做会引发两方面问题:一是,容易受投标人操纵,投标人一旦串通,报价的平均值就失去参照意义,而根据平均值算出来的合理价格也就“不合理”了,而且这一办法还会促使投标人围标串标;二是,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设定的所谓合理价格,实际上就是设置了最低限价,因为法规只允许设置最高限价,因而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值得商榷。
方法二(值得推荐):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可质询该投标人,经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虽说明理由但不能被认可的,再按无效标处理。这种做法操作起来要复杂一些,但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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