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续约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吗
常碰到用人单位咨询到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均未再次就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事宜再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直至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满)。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期限界满后即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应当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么,公司到底是否需要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实际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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