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的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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