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在衡平的基础上予以有限排除。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实物证据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以采信为原则。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司法实际,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通过审慎的法律衡平,对于不同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力求达到防止程序违法与查明案件真实的平衡。具体到个案,对于案件重大,而某一非法实物证据的违法性较轻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时应予以采信;对于那种重大程序违法,对当事人基本权利有着严重侵犯的非法实物证据则应遵循程序至上原则予以排除。简言之,对与非法实物证据,应该采用有限排除的方式,在立法上应根据违法程度不同,对人权侵犯的程度不同,分类对待,有限排除。
1.强制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不仅可以通过逮捕、搜查和扣押的方法取得,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自己供出或交出。刑讯逼供的目的不仅在于取得口供,在许多情况下还在于取得犯罪的实物证据。禁止酷刑公约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这里的“情报”显而易见应当包括可能取得的犯罪的实物证据。履行签约时的承诺是每一个缔约国应尽的义务,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在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一律强制排除。
至于以其他方法如:威胁、欺骗、引诱等手段而取得的实物证据,因其行为危害性很可能小于前者,可由法院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2.非法强制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依利益权衡原则确定是否排除
使用非法强制措施如:以非法搜查、扣押所获取的实物证据一方面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该证据对定罪可能有很重要的作用。该证据是否有可采性,应当适用利益权衡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从以下几方面权衡利弊大小决定:
(1)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对于一般性的程序违法可不予排除。
(2)对被损害人的损害程度。
(3)所控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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