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
有时候,由于保证债务数额较大。或者一个保证人不具备代为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找两个以L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会出现同一债一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份额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数额、例如,保证债务为五十万元,有甲、乙、丙三个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甲保证二十万元,乙保证五万元,丙保证剩下的二十五万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甲、乙、丙分别承担二十万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保证债务,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了一半,则甲、乙、丙承担的保证债务也相应缩减为十万元、二千五百万元、十二万五千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防止保证人之间互相扯皮。而一旦债权实现,各保证人之间还是应当平均承担保证债务的清偿。而不应由其中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承担。但不管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巳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都有权就自己承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迫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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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是保证人在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时所采取的一种保障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保证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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