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砍伤女干部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6:32:25 362 人看过

【事件经过】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邵某,男,21岁,系玉山县南山乡王石村人,曾一直在外打工,有精神病史。8点30分左右,邵某携一背包到冰溪镇政府,当时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以为他是办事群众。8点50分左右,邵某来到镇政府二楼,发现一间办公室只有一名女干部在内,遂进入并打开背包,在女干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从包内取出一柄菜刀,对着女干部的头、脸、手等部位连砍数刀,随后将办公室门反锁拒捕。

接警后,玉山县公安局调集了足够警力全力处置。因邵某作案时携带了一个背包,为防止意外发生,处置民警在现场严密布控,利用消防救援车与邵某展开隔空对话,努力做其思想工作,争取让其自动放下凶器,邵某不听劝阻。随后,在其父亲到现场劝说等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对邵某藏身之所进行强攻,成功将其制服并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柄。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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