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56:26 185 人看过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近日,省财政制定《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省政府实行债务规模控制,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能突破批准的限额。省财政在国家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各地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求各级政府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办法》要求省财政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及时分析和评估各市(州)、县政府债务风险状况,每半年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开展风险预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辽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
    辽宁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正度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意见还要求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4月13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市县级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政府对省本级和市县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
    2023-06-08
    15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为了规范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我省股份制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了《青海省**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是股份制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一批股份制公司在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方面已进行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把职工与企业用资产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对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的参与度,增强职工群众对资产运营负责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切实体现和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索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体改委,以利于以
    2022-11-09
    170人看过
  • 青海省美容美发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商务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19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第三条青海省商务厅主管全省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2023-06-07
    421人看过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业经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二○○八年七月五日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
    2012-04-26
    459人看过
  • 广东首晒地方政府债债务限额9141.6亿
    昨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广东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9141。6亿元。相关审查报告认为,广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根据新预算法规定以及财政部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广东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家记在《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告的审查报告》中介绍,11月24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会前,常委会预算工委对报告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意见。财经委员会于11月27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初审情况。财经委员会认
    2023-04-26
    354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司法厅制定的《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公证工作现状,本着积极扶持与促进发展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二、公证工作改革的目标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先构筑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框架,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2023-06-06
    49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004年10月)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改善居住条件结合起来,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市场化的方向,促进住房发展,体现社会公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经济适用
    2023-06-10
    359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5]143号发布日期:2005-10-18执行日期:2005-10-18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我省对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机构实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医学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法医类鉴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人进行登记、审核和名册编制,并向社会公告;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在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医类鉴定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决定》所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中,应当严格依
    2023-06-06
    453人看过
  •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
    2023-06-10
    383人看过
  • 青海省对探矿权实行合同制管理
    3月11日上午,记者从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针对极少数探矿权人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非法行为,我省专门出台了《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3月11日施行。会上,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与13家企业签订了探矿权管理合同书。十一五期间,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果,新发现了一批重要矿产地。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探矿权564个,其中企业拥有探矿权380个、占67.4%,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184个、占32.2%。随着社会资金进入矿产勘查领域的数额逐年增加,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日趋活跃,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但是,在商业性勘察逐年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部分探矿权人资金实力不强,也无融资能力,人为延长了勘查阶段和勘查期限;少数探矿权人法
    2023-06-09
    277人看过
  •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文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日期:1995-10-25执行日期:1995-10-25第一条为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2023-06-07
    344人看过
  • 青海省出台新举措建设青藏高原电子商务高地
    为把青海建设成为青藏高原富有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力的电子商务高地,进一步推动全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于2014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1月4日,媒体从省商务厅了解到,新出台实施的《政策措施》共十条,涵盖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完善电子商务产业扶持政策、加快电子商务示范试点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在相关产业的应用、逐步完善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物流、支付、专业化服务配套服务建设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方向,对推动我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政策导向及支撑作用。近年来,我省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1至10月,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76.1亿元,网络零售额59.58亿元,是2013年网络零售额的近1.5倍,相当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15%。上年,省商务厅会同多部门举
    2023-06-07
    166人看过
  • 吉林省出台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制度。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类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法》共5章48条,分别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便于用工单位了解掌握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办法》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公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为避免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办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
    2023-06-04
    132人看过
  •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鹤政〔2004〕1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日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鹤政〔1997〕33号)精神,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第28号令)、《河南省世界银行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先进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资金,仅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资金;二
    2023-06-13
    35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海东省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1
      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严格实行占补平衡。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耕地前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青海省律师服务行业管理条例行政执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3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7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政机构设立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重大事项由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后报告本级党委审查。
    • 地方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
    •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是什么含义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2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