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1、拍卖出让;
2、招标出让;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协议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注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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