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43:43 64 人看过

一、再保险的分类方法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业务的经营,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以限制,将超过其限额的部分转让出去。限制责任、转让责任以分散危险是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因此,再保险可按责任限制和分保安排这两个方面来分类。从责任限制上分类有:比例分保,其中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两种;非比例分保,又可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积累超赔分保三种。从分保安排上分类,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

再保险虽可按责任限制和分保安排这两个方面来分类,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两种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形成如下的分保:

1.临时分保:

(1)比例分保;

(2)非比例分保;

2.预约分保——比例分保。

3.合同分保:

(1)比例合同分保;

1)成数分保;

2)溢额分保。

(2)非比例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

2)事故超赔分保;

3)积累超赔分保。

4)集团分保——比例分保。

二、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在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制度下,生产力的发展很低,保险标的与条件很难掌握规律性。因此,再保险合同都是临时约定。

临时分保,是在业务有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临时分保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接受人均可自由选择,不承担任何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根据保险人本身所承受风险累积的情况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如一个工厂的火险临分业务,逐笔向再保险人接洽.再保险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或是否要调整再保险条件等,可视风险的性质,本身的承受能力等,酌量自行决定。这些均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临时商定。

临时分保可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因而可分为成数临时分保、溢额临时分保和险位超赔临时分保三种。

下面以房屋火险临时分保为例,说明这三种分保方式。

保额1000000元,后批改为800000元,并发生赔款500000元。分出公司和接受人的责任分担如下:

(一)成数临时分保

保额自留额分保额

100000020%20000080%800000

80000020%16000080%640000

500000(赔款)20%10000080%400000

(二)溢额临时分保

保额自留额分保额

100000020000020%80000080%

80000020000020%60000075%

500000(赔款)20%12500025%37500075%

(三)险位超赔临时分保

保额自留额分保额

800000200000600000

500000(赔款)250000250000

上述例子说明,成数临时分保,分出人和接受人按保额所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后是不变的,如保额批改有变动,各自承担金额也发生变动。而溢额临时分保,分出人按保额所承担责任的金额是不变的,所以保额有批改变动,分出人和接受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有变动。溢额临时分保和险位超赔临时分保所承担责任的金额是相同的。但溢额临时分保是以保额为基础,险位超赔临时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

临时分保协议,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全部的保险细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风险的主要特点等。对大的风险,通常的做法还要递送一个详细的查勘报告、图样、照片等,连同再保险建议书一起送给再保险人。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保险人;2.被保险人;3.再保险方式;4.保单号次;5.风险情况;6.保险金额;7.保险人自留数额;8.保险日期;9.保险费率;10.再保险手续费;11.保险条款或条件。

接受临时分保,一般由保险人签署一式两份再保险单,也有以报表代替保险单节省手续,由再保险人签字后退回一份给原保险人。

临时分保的协议签订后,如果原保险条件有变动,原保险人必须通知再保险人,并须取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变动涉及加费或退费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成份分摊。如发生赔款,一般由原保险人单独负责处理,但须将损失情况及时通知再保险人。

从临时分保的特点和运用出发,其优点有:

1.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2.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率等各方面自由地进行选择。

缺点是:

1.由于须向分保接受人,特别是在当地市场,申明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不利业务竞争。

2.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3.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加营业费用的支付。

临时分保主要用于新开办的或是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是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及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三、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的特点是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合同分保的性质。对于分出人,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合同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分保合同,而接受人对于分出人放入预约分保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运用预约分保,对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对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因为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就能运用预约分保,无须再与接受人逐笔联系。同时,预约分保为经纪人提供了便利,使经纪人能较迅速地安排所经手的业务。如经纪人组织了一个飞机险预约分保合同,限额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参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这样经纪人受分出人的委托安排在2000000元以内的任务,就可投入预约分保合同??杆俚匕才磐椎薄2排。缺点是,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经纪人组织的预约分保业务,因为经纪人与合同的盈亏无关。

预约分保方法大都是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四、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一样有多种方式,也可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保,因而也可分为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超额分保,其中超额赔款分保又可分为保险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积累超赔分保三种。

合同分保的原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以后就有义务分给再保险人某种业务一定的数量,再保险人必须按规定予以接受。如果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必须按保险数额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再保险的标准,一般称为比例再保险。如按损失数字作为再保险责任的计算标准,则称为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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