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2、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隐名股东应当按照约定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也知道自己是隐名股东,公司等登记股东对股权转让没有异议,隐名股东也可以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什么是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
隐名股东享有的所谓“股权”依法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具有公示化的特点,即公司股东花名册记载或登记于工商登记。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是以企业法人的对立身份与其他主体进行市场活动。享有财产性公司法人,其股东依法无需对公司具有免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天然优势,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亦不可毫无节制的胡所欲为,亦需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公司股东的公示化便是其中之一。
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该义务予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与有限公司发生市场关系的对方,除了考虑到有限公司的资合,更很可能考虑到该公司的人合因素。若有限公司股东均不对外公示,势必导致市场交易对方信息不对等,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单方面提高。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公示。由此推论,经公示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才可称“股权”。相反,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不应是《公司法》里的股权。
需要明确的是,股权转让的程序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程序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上,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资产注入情况而定,只有在确定了隐名股东的身份后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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