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机关拘传的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的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在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写明拘传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即可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拘传证》,并且要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性,被拘传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签发的《拘传证》,对于不识字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向其宣读。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首先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被公安机关拘传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还应当让其在《拘传证》上写明讯问结束的时间。对于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拒绝写明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的,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防止以拘传为由对被拘传人变相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拘传作了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中,发现被拘传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应当将有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拘传证填写说明:
拘传证为填充式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为存根,入卷;第二联为正页,交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后附
一、第一联(存根)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公安局;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拘传证;
(3)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存根)字样;
2.文书编号,即字()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拘;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开始一般是从1号逐次排列。
(二)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听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元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拘传原因栏:拘传原因分两种情况填写: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填写经合法传唤而不到案;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用拘传的,则应填写直接拘传的原因,即被拘传人的行为性质,如盗窃、抢劫、杀人等。不应填写案情需要、侦查需要等含糊用语。
5.拘传时间栏:拘传时间填写到年、月、日即可,计算拘传时限的时间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的时间为准,途中的时间应扣除。
6.批准人、执行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执行人、填发人的
姓名。
7.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正页)
(一)首部
本联首部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和第一联相同,不同的是无(存根)字样。
(二)正文
1.拘传的法律依据。拘传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因此,可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2.拘传事项。依次写明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的姓名、被拘传人的住址、被拘传人的姓名,表述为:兹派我局侦查人员XX对居住在的予以拘传。正页上使用的被拘传人,与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是同一人。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而讲的。
正页中的4(居住在,,应当与存根中的住址椫拢???痪写?说幕Э谒?诘亍?/p>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盖章。即公安局的公章。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公安局长手章,使用时应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上有局长手章,下有公安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
3.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于不识字的,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让其在拘传证下面填写本证已于X年X月X日X时X分向我宣布及签名。如果被拘传人拒绝签名时,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应在拘传证上注明情况。向被拘传人宣布拘传的时间与存根中拘传时间应是一致的。
三、两联之间
在拘传证两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以大写汉字写明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与本文书的文书编号相同),并在编号上加盖公安局骑缝章;不要在骑缝处加盖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将公章上的国徽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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