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42:55 490 人看过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主要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违背其职责,或者损害受益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托终止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即将结束,受托人有义务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说明情况。当然,受托人也可以通过清算报告,证明自己管理信托是适当的,没有不正当行为。

因此,本条规定,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清算报告应当说明处理信托事务的基本情况,计算并详细说明信托财产的处分结果。

受托人需要履行哪些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民法典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如果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委托人是否因此可以拒绝支付报酬、返还受托人垫付的费用,以及赔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的损失并无明文规定。但从民法典基本原则出发,受托人报告是使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务状况的必要条件,若受托人应报告而未报告,那么委托人不了解委托事务,也无从判断自己的权利、义务状态究竟如何,此时若冒然支付报酬、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等,委托人存在着被欺诈或因受托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的极大可能。因此,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出发,委托人在受托人应报告而未报告时,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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