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58:23 226 人看过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6-11

执行日期:1999-6-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农村审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和考核制度,并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第六条农村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办理审计事项的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对在农村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事项

第九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单位。

第十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十三条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五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应由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报上一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一、我想知道买农村宅基地需要注意什么买农村宅基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买卖双方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买卖行为有没有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3、受让方是否有其它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
    2023-04-05
    62人看过
  • 最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
    2023-05-29
    2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日期:1990-7-3执行日期:1990-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管部门)对村级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审计业务受审计机关指导。第三条农村经营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任务第四条农村经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一)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村办企业、事业单位;(三)经济联合体;(四)其他有经济自主权的合作组织;(五)使用乡(镇)统筹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管部门可会同前款所列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第五条农村经管部门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
    2023-06-07
    317人看过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
    2023-04-13
    89人看过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023-04-27
    200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拆迁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拆迁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拆迁的主体。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二、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2023-04-19
    100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广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7
      对于您所说的为了加强对广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这件事,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4-10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进行审核。(1)向产权人出具收件清单。(2)对产权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3)对产权人家庭、宅基地等情况予以询问,填写《农户宅基地退出询问笔录》。(4)向乡(镇)申请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实地测绘。(5)根据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及实地产权测绘数据,按照县宅改有关文件规定,由乡(镇)确定专人计算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按不同选择去向分别填写《 户宅基地补偿明细
    • 山东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件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9
      你可以在山东农业厅官方网站上下载《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看看。
    • 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7-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
    • 广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1
      对于您所说的为了加强对广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这件事,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