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征收园地、鱼塘按耕地标准补偿。第二十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种植业:大春900元/亩,小春700元/亩。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800元/亩。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圃:培植期2000元/亩;盛产期4000元/亩(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亩。(三)牧草地:600元/亩。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第二十三条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第二十五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第42条、44条规定管理使用。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或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转付。
征地补偿法律规定几个人
法律上征地补偿人身没有具体的规定,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算一户的人口,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都能获得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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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湖南在线咨询 2021-04-07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建筑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第三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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