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可以获得赔偿,其中包括: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方式如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患者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医疗事故发生时,赔偿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需要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凭据支付,但不需要包括患者原本就有的疾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护理费、住院费等。
2. 误工损失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失去工作机会,或者因参加医疗事故诉讼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3. 残疾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应当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给予相应的赔偿。
4. 死亡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因医疗事故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患者或家属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或者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部门。
医疗事故赔偿的处理需要先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凭据支付,但不需要包括患者原本就有的疾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也有相应的规定。患者或家属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应当咨询律师或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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