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后,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也正式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9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根据《实施意见,共有9类人员可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其中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等。记者发现,《实施意见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增加了一类人群,即“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实施意见提出,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将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及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依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依照《民法典和有关收养政策规定,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可登记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有哪些
477人看过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八类人群受益
119人看过
-
常住户口登记条例
155人看过
-
常住户口登记卡去哪开
407人看过
-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不是户口本
452人看过
-
户口本上不是常住人口登记卡吗
260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哪些情况下无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8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无户口,均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申请户口登记。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
-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
-
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被取消后, 还可以去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户口本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5原来如果有户口的话,在当地公安部门会有存档,没有特殊原因,户口不会被取消。可以到原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如果户口因意外被取消,可以按要求带齐相关证件进行补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中,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如何处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怎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常住户口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0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