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使用人什么时候应承担经济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08:12:26 262 人看过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地;

5、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根据不同的维修、更新内容或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3)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依照《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已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二、住房维修基金交给哪个政府部门

房子维修基金一般都是交给房产局的,但也有由房产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来代收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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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2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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