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0:00:18 32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事实上,销售假药的行为很有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类似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话,量刑一般也不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而对于买到假药的这部分消费者来讲,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法律规定销售假药罪金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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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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