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庆阳市西峰区的金勇和金明是堂兄弟,金勇的儿子小东今年6岁,金明的儿子小杰7岁,平日里两家关系处得不错。2014年8月12日,两家却因小孩子骑自行车摔伤事件对簿公堂。
据原告小东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14年6月25日18时许,小东与小杰在家门前玩耍,小杰突然将正骑在儿童自行车上的小东推倒在地,小东的父母看见后,立即将他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臂两处骨折,后转西京医院诊治,该院诊断为:
1、左肱骨外髁骨折;
2、左尺骨近端骨折。在西京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2014年10月13日,经司法鉴定,小东伤残属九级。事发后,小杰的父亲金明只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小东的父亲金勇几次找金明协商处理,金明均不予理睬,现向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5余万元;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小杰的法定代理人金明辩称:原告之父金勇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推测原告受伤系被告所致,属无稽之谈。原告系儿童,骑儿童车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原告受伤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被告之父金明给原告之父2000元,是因原告之父与被告之父系堂兄弟,平时关系也可以,原告之父当日给被告之父打电话后,被告之父即从环县赶回,并用车将原告送往西京医院治疗。
【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18时许,原告的父母在家门前的打麦场边干活,原告与被告在打麦场上骑儿童车玩,在争抢儿童自行车的过程中,原告从儿童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告之父驾车带领原告及其父母前往西京医院治疗。2014年7月30日,原告小东前往西京医院门诊做二次手术。二次手术后,原告之父与被告之父就原告的赔偿问题经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小杰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原告小东玩耍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玩儿童自行车时其监护人未给其佩戴安全防护装置,未在旁边保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小东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2万余元,由被告小杰的监护人金明赔偿50%,原告小东的监护人金勇自负50%。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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