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焦某,男,50岁,某市宝光建材实业股份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宝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男,46岁,宝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32岁,宝光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秦某,女,30岁,宝光公司劳资部副主任。
案情被诉人宝光公司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停薪留职协议及公司规章”为由,于1996年6月25日,决定将申诉人的停薪留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焦某遂于1996年8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焦某原为某市宝光建材实业股份公司全民固定工,1994年11月,与被诉人宝光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5年8月1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1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协议规定,申诉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每月向宝光公司缴纳本人月工资21%的养老金与20元的管理费,月合计75.86元。申诉人于1995年11月15日交纳了3个月的上述规定款项。1995年8月17日,宝光公司通知焦某,根据宝光公司[1995]35号文件规定,焦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应缴纳管理费每月70元(比原约定每月多交50元),一次性上缴3个月的有关费用,否则以自动离职论。申诉人因自身困难只愿按停薪留职协议办理。被诉人遂于1996年6月25日作出了将申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坚持按照“停薪留职协议”处理有关事项并无不妥。
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协议约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为每月20元在先,被诉人声明该费用为每月70元在后,因此被诉人辩称的“申诉人违反协议及公司规章”之观点不能成立。
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诉人焦某按停薪留职协议的约定,补缴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金及管理等费用(月合计75.86元);
2.被诉人宝光公司撤销“对申诉人焦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仲裁费200元,申诉人负担115元,被诉人负担85元;
4.本调解书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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