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24 197 人看过

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对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职能。过去几年,我们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加强学习,认真探讨,不断摸索,推陈出新,调处了多起大案要案,也职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是,时代在发展,环境在变化,顺变与应变无疑已成为新世纪的潮流,纠纷调处工作能否顺应时代的潮流,适应改革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让群众满意,给政府放心,保一方平安,已是我们全体纠纷调处工作者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和挑战。笔者现就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发表看法。

一当前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因时间短、任务重、经验不足、调处力量有限等原因,两年多来,这项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此项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按相关条例要求,调处工作还未做到规范化、合法化;二是调解力量不足,调解干部业务素质差,特别是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低,尤其是乡镇所的调处人员,很难完成承办此类案件的调处任务;三是调处工作业务培训滞后;四是缺乏必要的办案设备和经费。由于调处此类纠纷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尚无收费依据,因此每年办案所需的较大经费支出已成为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沉重负担;有的地方甚至一点办案经费开支都没有,条件差,设备落后,工作环境特别恶劣。五是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模式,只规定调处工作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即管辖、审查立案、回避、调查核实证据、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办案时限等。但对于调解的具体程序步骤并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六是有关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总之,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这项工作起步晚,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客观存在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今后几年内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矛盾日趋突出,新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包括从审查立案、回避、核实调查证据、组织调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办案时限、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环节步骤,均做到规范化。

(二)建立办案责任制和重大纠纷案件讨论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目前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办案机制,如会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等。而国土资源部门主办,最后以政府名义裁决的土地权属纠纷,虽然是一项准司法程序的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但目前却尚未建立起一套能确保案件质量的办案机制,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应该尽快建立主管部门办案责任制,政府对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讨论等制度,应层层把好案件质量关。

(三)呼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类似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民事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程序规范模式,以便统一执行。在此,顺便介绍一下宜州市局多年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做法:调解会议的形式是准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即设有主持人、案件主办人、记录员、甲方当事人、乙方当事人等);规格和要求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派出1名法人代表及4名群众代表,村委会、乡镇政府、乡镇国土所、司法所各一名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领导参加;程序是:(一)主持人首先查明到会双方当事人名单、身份;(二)主持人宣读会议纪律;(三)由主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四)双方当事人发言;(五)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问题及要求,并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六)主持人宣读已查明的有关证据,对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作简要归纳;(七)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八)休会30分钟,由乡镇领导和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各方当事人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协商方案;(九)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十)如协商达成一致,由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定《协议书》;(十一)如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由主持人宣布将本案提交由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十二)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等。

(四)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和证据,我们应该按照一议、二决、三书、四文、五册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处。一议即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决即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为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三书即《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四文即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文件;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五册即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已把土地划给农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分配清册。

(五)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凝案时应使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裁定。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有三种证明标准,即客观真实性证明标准、或然性证明标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这里所说的凝案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而处理机关也无法收集证据材料的纠纷案件。这类纠纷案件应采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调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不足,而土地管理机关也无法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双方所举证据的优势,由处理机关采用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建立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制度的理由有三:第一,是客观实际的需要;第二,是解决凝案问题的需要;第三,是防止徇私舞弊和裁定任意性的需要。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我们认为应该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不少于70%确信度为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关于当前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国家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做好当前劳动仲裁调解工作?本文拟从工作实际出发进行思考和探讨。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率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10余次组织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街头咨询活动,印发了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宣传资料2万多份;分批举办了50期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其中针对各类企业负责人
    2023-06-09
    200人看过
  • 对当前如何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它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净化用地环境,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18亿亩耕地不减少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异常尖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任务也十分繁重和艰巨,如执法环境不优、执法手段不硬、执法体制不顺、部分法律法规太过原则,操作性不强,还有地方保护,违法用地者狡兔三窟,规避制裁诸多的内外因素困扰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造成国土资源管理执法难、难执法和法难执的被动局面。在当前这种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如何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确实值
    2023-06-05
    376人看过
  • 对于当前医疗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系因高风险、高技术医疗活动所引起,又与患者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医患矛盾往往十分的尖锐,此类争议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所在。2004年,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3件,2005年上升为15件,比2004年度上升的比例达400%;2006年上升到21件,比2005年又上升了40%;2007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11件,同比增加了22.2个百分点。本文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一、医疗纠纷案件特点1、纠纷涉及医院科目增多。各类医疗纠纷涉及医疗单位的内、外科、眼科、妇产科、儿科等,医院各主要部门均难以幸免。2、起诉标的额大,患者动辄即提出几万元几十万甚至近百万元的高额经济赔偿。3、案件事实性质较重,矛盾激烈,其中涉及患者死亡引发赔偿的占50%以上,发生医疗纠纷后,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的事件
    2023-07-02
    142人看过
  • 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点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随着农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收、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由此引发不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好农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处理打工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土地纠纷在我国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内,由于各项税收及费用负担过重,农民种地收益低得可怜,加之城市对农民工需求量的增长,有相当一部分年富力强的农民进城打工挣钱比种地收益多,故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将承包土地交回了村集体,有的直接给了别的农户进行耕种。伴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调减农业税收、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在农业经济效益前景看好的形势下,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承包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问题开始突出,由此引发了不少土地承包纠纷。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值得重视和解决。一、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与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案件总量没有明显增加,但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1、机动地纠纷增多。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机动地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村组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有的以发包土地的
    2023-04-24
    375人看过
  • 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
    1、充分认识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而纠纷调解工作又在基础工作中占据了很大的地位,而且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度,更影响到整个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百姓的事无小事,莫以善小而不为,做调解工作是一样。能否做好调解工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民警的业务水平,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一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民警必定是位开展群众工作的能手。从体现执法为民的角度,充分认识调解是一项双赢工作,既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隐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能减少部分案件的发生,有效提高群众对治安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只有正确认识到纠纷调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更好开展调解工作,服务群众。2、建立好治安纠纷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调解组织。解决治安纠纷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经
    2023-04-10
    115人看过
  • 土地侵权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前置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也就是土地确权纠纷才是行政复议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权不需要行政前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的。一、侵犯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2023-08-08
    71人看过
  • 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思考
    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按照本村人均耕地亩数依法取得承包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县政府发《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0月村委会以原告所在户的成员之一转为城镇户口为由,收回一口人的承包地,2009年原告起诉村委会,要求将收回的承包地返还给原告。村委会提交证据证明2003年10月收回土地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作出的,原告方意见:承包期内,不允许收回土地、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需要调整土地的,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村委会2003年10月收回土地依据的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属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在经历长达9个多月的审理后,认为村委会2003年10月调整土地,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1、村委会的行为属调整土地,还是收回土地?2、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如果村委会的行为属收回土地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允许
    2023-04-27
    246人看过
  •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几点思考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条例出台的背景下,税基不断拓宽,地方税收也有所增加,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此,本文将针对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浅析土地使用税调整的实际意义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征管对策。【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税基中图分类号:F8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37-01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外资水平意义重大。但是,也应充分意识到,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1土地新政意义重大,体现地方税改
    2023-06-07
    318人看过
  • 什么是土地权属纠纷
    法律综合知识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024-05-02
    76人看过
  • 土地权属及侵权纠纷的预防
    1、完善我国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无论是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权属不明是引发纠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单纯的侵权纠纷也常常因当事人对于权属确认的争议而引发。《土地管理法》第11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登记确权工作的滞后,不仅常常直接引发权属纠纷,而且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因确权不明而造成当事人主张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因此,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有效保护当事人土地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根本办法,应当是加快和完善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尽快建立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
    2023-04-16
    438人看过
  •  土地权属纠纷的诉讼策略
    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需要搜集并准备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分配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无法协商或调解,可以前往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该机构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可以去当地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首先,要充分搜集和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分配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二,可以让村委会、乡镇出面调解,调解过的文书、记录、证明,都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第三,需要先去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这种机构一般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简称农经站。第四,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就去法院起诉,递交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3.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在哪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
    2023-08-18
    233人看过
  • 土地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一)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二)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
    2023-03-17
    190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
    2023-03-07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无土地证明的土地权属纠纷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9
      只有土地开发证的话,不代表这块土地就是你的,即使是有土地使用证,也可能由于历史原因与其他人有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就得有依据。 首先,有纠纷的双方,邀请勘测定界公司(测量公司)对双方界限进行指认和测量,双方签字,如果已达成和解,认可界限,那么到国土局,将双方证件收回,重新发证。如果双方无法和解,只能由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确权就是双方的依据,是必须的过程
    •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9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
    • 因土地使用权提起争议引起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纠纷还是纠纷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
    • 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期限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1
      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期限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过程中,将采取政府搭台、各方自主协商的方式,组织村民代表面对面商谈,以历史事实、现状情况为依据,自主协商解决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对争议各方自主协商不成的,可以引入人民调解、特邀调解、专业调解、部门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处过程中,政府充当调解“中间人”、行政处理“裁判员”角色,确保公平公正处理各方
    • 土地纠纷怎么打官司土地归属权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23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土地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