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是怎么规定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二十七)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四十)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四十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9条
第三十九条【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根据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处20-200元的罚款,不记分;
2、“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3、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以上,大家要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如果违章是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是不予处罚的;如交警判定属于违章并且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5、如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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