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不能称公司。
(三)设立条件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财务核算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怎么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经过工商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应当按照预先核准的名称在章程中载明。章程中载明的住所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公司的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的住所。早在1997年,笔者的一位朋友和他人注册成立了一个实业公司,公司旗下的两个煤矿分别位于两个相邻的县市,在确定公司住所问题上当时股东意见并不一致,经过多方争取,最终确定在朋友所在的城市,在当地工商局完成了公司注册。事后证明,住所地的选择对确定讼诉管辖、债务履行地、纳税机关、参加煤炭资源整合等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均有着重大影响。
(二)公司经营范围。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他一律不作限制。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笔者建议,在专业化经营成为企业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时,经营范围在工商备案登记放开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应该专注于某一个专业领域做实做透,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立足主业,稳健发展。
(三)公司注册资本。笔者建议,要特别注意《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修订为“认缴的出资额”;二是允许分批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为自然人时,要写明股东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还应载明股东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为法人时,除记载法人股东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这里,不能回避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将其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虽然“实际控制人”并不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但在个别公司中,却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处理好“实际控制人”与每个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石,而这需要更多的是商业经验和法律智慧。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章程在规定股东出资时间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允许分期出资,要对每期的出资额、出资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明,很可能日后会给公司及股东之间的纠纷埋下祸根。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同时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另一种是股东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机构的职权、表决程序、议事方式、会议日期等规则都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里予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背《公司法》对有关上述几项规定的法定限制。《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公司机构的职权分别作出了规定。须明确的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赋予公司机构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但是公司章程中不能有限制公司机构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规定,否则,该部分规定无效。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机构设置的不同而不同。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自己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事项因企而异,往往被很多股东在制定章程时所忽视,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范本
公司变更监事会负责人决议
时间:
参加成员:
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
(一)经全体监事商议,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决议:
1、免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2、选举(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3、公司监事会已对被选举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全体监事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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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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