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强制执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均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亦称之为执行法律上的地位。债权人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称为申请关系,即依据执行依据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机关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称之为干预关系,即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强制执行立法规定,享有程序权利和承担程序义务的人。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既有别于实体权利义务,也不同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权利义务。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反映的是强制执行法为执行法律关系主体设定权利义务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发布)第207条、第216条、第2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条、第2条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事执行立法、执行实践活动起指导作用、执行主体必须遵守的指导性规则。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不同于指导思想。后者的效力层次更高,内容更抽象,而基本原则相对于指导思想而言,更具有直接的操作性。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是执行工作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执行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强制执行法律规则,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体现,是被普遍遵循的强制性行为准则。因此,在制定执行法时,应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基本原则的要求。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是执行司法实践的指导准则。作为执行权实施主体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程序中都应当遵守执行原则。只有充分贯彻执行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才能做到依法、公开、规范和文明执行,实现执行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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