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有缺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罪定刑尴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2:21 161 人看过

《法制日报》今天发表署名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境何以尴尬?》。文章说,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受贿案一审判决后,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

肖作新夫妇全身而退

法庭认定肖作新夫妇的各种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达2000多万元,然而,他们共同受贿或者单独受贿的数额仅200多万元,认定为非法侵占的也只有400多万元,剩余的1000多万元的赃款,全都被归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名下。受贿额只有200多万元,似乎够不上死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又只有五年,于是乎,肖、胡二人得以全身而退:一个无期,一个死缓。

最高五年刑太便宜

文章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备受诟病,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该罪自设立以来似乎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们的一项附带罪名,人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一个腐败分子单纯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依此罪定刑的;另一个是人们普遍认为这一罪名的法定刑太轻,最高刑不过五年,这简直是太便宜那些腐败分子了。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定最高刑定为五年是否太轻。一些不廉洁的党政官员确有很大一部分非法财产来源于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收入确实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和地位,但他们在收受这些钱物的同时却并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这自然不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前,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确实存在这么一种歪风,那就是下级给上级领导送礼,这种送礼不是少数人所为,不是个别现象,也不是为着具体的、实际的目的,而是成为一种惯例,成了一种集体行动。凡是逢年过节,或者上级领导贵体欠恙,抑或领导家中婚丧嫁娶,总之只要是有个名目,下级都要随礼。收受并保有这类礼金的行为当然是违反人民公仆操守和廉洁准则的违法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与受贿行为有所区别,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处罚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应当说是适当的。

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上面所说的第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腐败分子不因为在其他犯罪行为上做事不密而东窗事发,纵使他聚敛了惊天的财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适用不到他头上。由此可见,不是这一罪名的设置本身有问题,而是启动这一罪名、适用这一罪名惩罚相应的犯罪的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按照常理,如果要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独立发挥作用,就必须有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监控官员财产和发现其非法巨额财产的机制。

贪官被揭才爆巨富

我国虽然早在1988年就设置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但直到1995年4月才出台《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9年才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更是迟至2000年底才将财产申报制度扩大到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也就是说,在此之前,我们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没有任何可以凭借的前置制度,只能依靠对他们的消费情况望闻问切去透过现象看本质,一旦遇上守着金山哭穷的藏富不露的贪官(现实当中,这类有着清官之誉结果却被发现是个大贪官的现象并不少见),我们就毫无办法了。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上述一系列廉政规章制度颁布之后,我们至今也仍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一套法定的程序,依据这些规章制度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各级党政官员及其家庭的真实收入情况进行调查。这也就难怪,为什么我们看不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独立发挥作用,而贪官们也总是在其他严重罪行被揭露之后,才被发现他们原来聚敛了如此天文数字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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