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截至目前,第一、二批上市公司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经结束,证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也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即将进入积极稳妥推进阶段。在此背景下,国资委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作了总体部署。此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总之,《通知》是具体贯彻落实五部委意见。问:《通知》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即“积极、稳妥、有序”,请问对此应作何理解?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对此,五部委《意见》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总之,可以归纳为六个字,即“积极、稳妥、有序”:“积极”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从改革全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稳妥”就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在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并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使改革方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长期健康发展,同时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有序”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改革秩序,成熟一家,实施一家,不再搞批次、试点。问:我们注意到《通知》提出,要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请问如何理解?答:从两批试点情况看,46家试点公司中有44家选择了送股方案或以送股以主的组合方案,只有吉林敖东、深圳农产品采用了另外的方案。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的。但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除送股以外,我们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多种方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可以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进行。总之,凡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改革方式,我们均予鼓励。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是出于什么考虑?答:《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当然,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管理职责下放省级国资委行使后,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仍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以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对此,《通知》也进行了明确。问:目前,有关方面有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方式,以及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呼吁。我们注意到《通知》对此有了相应要求,请问如何理解?答:对于你所提到的有关方面上述呼吁,我们也很关注,并进行了认真研究。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应当考虑将市值指标引入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体系,以促使国有股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情况,真正构筑起各类股东利益的共同基础。但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涵括多个指标、多种因素,而且现在证券市场本身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上市公司股价尚不能很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并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五部委《意见》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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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有没有退股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5有。只有在股东大会作出退股权益决定后,股东才享有取得退股权益的具体请求权,比如股利。如果在股东转让股权前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分配股利的决定,股东人无权请求直接分配股利。在股权转让后,行为人失去了股东身份,不再具有股东权益,也不具有请求召开股东会就股利进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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