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后,未收集被拆迁人的意见。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06:48 216 人看过

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后,被拆迁人的意见不收,那怎么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与拆迁补偿方案不一定要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被拆迁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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