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9:31:58 400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甲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仲裁调解过程中,乙公司曾表示甲公司确有一定损失,但甲公司没有对己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该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后,作出裁决:根据本案情况裁令乙公司补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自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裁决后,因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住所地的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同月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认为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市中级法院的裁定生效后,乙公司又向该区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该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二、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

尽管出现两级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不同态度,一是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一是支持不予执行的申请,但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在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时提出了三个理由: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1、甲公司于仲裁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损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在仲裁开庭过程中,乙公司并无承认甲公司有损失,仲裁庭援引乙公司在调解时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决,违反《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二、甲公司如有损失,应有证据,申请人怀疑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该市中级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乙公司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甲公司隐瞒证据及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依据,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其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使仲裁裁决的效力得到了维持。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由裁量了由乙公司补偿“80万”的损失是不合适的。但是,对此却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撤销仲裁裁决,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

仲裁裁决生效后,甲公司向该区法院依法申请执行。但乙公司以仲裁裁决书裁令乙公司补偿给甲公司80万元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过程中,虽然客观上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具体损失多少及赔偿的计算标准应由甲公司举证证明,对不能证明的损失部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甲公司没有举证,该仲裁委“本着公平原则”,裁决乙公司酌情补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确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该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及《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因此,裁定不予执行。

为什么中级法院维持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却被区法院否定了呢——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两种情形。根据《仲裁法》第6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除了第(4)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5)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1)、(2)、(3)、(6)项及兜底条款与《仲裁法》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样。也就是说,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不完全相同的。该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于法有据。

三、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不同适用条件属于立法缺陷

为何会出现上述不同适用条件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附立法理由书,立法者的本意我们已经无从考证。但是,从我国当初立法追求实体真实等原则的贯彻来看,应当是立法者对仲裁这种民间裁判机构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因此架构了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督体系: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判程序中宣告撤销仲裁裁决、直接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以此来监督仲裁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等方面问题,通过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间接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实现监督仲裁委员会权力的目的。正是由于直接和间接的不同,立法者赋予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同的适用条件,后者的范围更为宽泛一些。不过,不管立法的理由如何,其对于诉讼法理的违反和在实践中造成的混乱是不能忽视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的缺陷,应当予以纠正。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是完全相同的,没有理由赋予不同的适用条件。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中,中级法院侧重于对仲裁裁决作程序上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中,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这两种司法监督方式,不管是针对仲裁裁决程序或是实体作出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实际效果都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基于诉讼成本,没有理由赋予其不同的适用条件。

其次,根据诉讼法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在业务上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下级法院作出否定上级法院裁判的裁判,有损司法权威。上述法律条款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设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条件,必然会出现像上述仲裁裁决的效力被中级法院明确予以维持的情况下,却在执行程序中被下级区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加以否决的矛盾。此一立法缺陷不仅将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而且会出现上下两级法院对同一仲裁裁决作出相反裁定,下级法院否定了上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现象,有损司法权威,也违背司法原则。

最后,诉讼和仲裁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虽然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权威,但是,仲裁显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果让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可以通过不同的司法监督方式一再否决其效力,对仲裁委员会的权威及设立初衷都有一定的损害和背离。同时,选择对经济纠纷进行仲裁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如果不相信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可以不约定仲裁协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又不断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监督,其基于经济、快捷而选择仲裁的动因也失去意义。

四、立法建议

为解决实践中涌现出的大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笔者以为是适当的,但对某些规定也存在不同看法。

首先,《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63条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而执行又是实现裁决的关键环节。为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不宜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赋予基层执行法院,以上规定使其与有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级别一致,更符合法治精神。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或者第5项规定情形为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征求意见稿》第24条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项规定情形为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以上新规定旨在解决上述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却获支持的矛盾。但由于新《征求意见稿》仍有例外规定,事实上仍允许在不同的适用条件下,在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可以重新提起另一种救济途径,法院也会就同一仲裁裁决再进行审查。虽然我国在法律体系上属大陆法系,不适用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针对同一事件不同法院可能得出相反的裁判,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对法律理解适用的统一性及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统一对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的适用条件,同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司法监督方式的自由,但在被法院驳回后又申请另一种救济途径的,法院不得受理。由此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维护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权威并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将在规范法院的仲裁监督工作及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鉴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不够高,且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上位法存在不少冲突之处,建议在日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以上问题能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n(一)没有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n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分析
    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带来了中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作为裁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义务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作为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论文正文]:商事仲裁按国籍可分为内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而外国仲裁就是外国的内国仲裁。中国加入WTO以后,经贸的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比之国内商事仲裁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面临着一个如何应对的问题。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撤销及不予执行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将要面临或正在面临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国企业(法人)或公民(自然人)提供一些参考意
    2023-06-12
    254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托书范例分析
    某公司员工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该员工委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其中包括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理和解、参加审判、代理法律文件和代理工伤赔偿金等事项和权限。委托人为某公司,日期为月日。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们委员会已受理我针对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特此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方的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应超过两人)1.姓名,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2、姓名、男性、公司员工、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理和解、参加审判、代理法律文件、代理工伤赔偿金。委托人:(票据)委托人:(票据)委托人::月日。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什么?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劳动仲裁法中重要的内容。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劳动仲裁。委
    2023-10-29
    219人看过
  • 浅析劳动仲裁之部分仲裁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有些案件比较特别,适用部分裁决。那么哪些案件适用部分裁决呢?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分别作出规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
    2023-06-09
    461人看过
  • 劳动仲裁案例反申请如何裁决
    一、劳动仲裁案例反申请怎样裁决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反申请怎样裁决,依据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仲裁主张而定,如果证据充足的,法院作出有利于反申请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
    2023-06-19
    208人看过
  • 分析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区别
    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区别在于: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涉及的问题不同;2、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3、同时,根据实质性问题,如果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无仲裁协议、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得监督涉外仲裁裁决涉及的实质性问题。人民法院是否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同。完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救济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以重新仲裁以及如何重新仲裁,仲裁法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进一步加以完善
    2023-07-02
    470人看过
  •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分析
    二者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2.设立依据不同。经济仲裁机构是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的独立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部门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3.仲裁效力不同。经济仲裁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多数情况下可以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和法院优劣势?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条件规定,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寻求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与诉讼相比,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
    2023-07-05
    130人看过
  • 案例分析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理范围
    被诉人辩称,第一,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在答辩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处理完结之前,仲裁机构不能自行立案处理,只有在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答辩人无罪并不受处罚时,仲裁机构才能受理申诉人对答辩人的申诉,或者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答辩人有罪时,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申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申诉人对答辩人的申诉是属于经济纠纷范围,对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劳动仲裁无权进行确认。第三,申诉人对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申诉人是合资企业。因此,申诉人对答辩人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若适用《条例》,那么《条例》中同时也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之规定及诉讼规则,申诉人
    2023-11-23
    363人看过
  • 简析一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案
    一、对**满公司现提出之申请,本代理人认为此申请程序上存在如下瑕疵,该等瑕疵已足以使贵院不予承认**满公司之申请:1、现**满公司之申请书不是**满公司本身签名而是其代理律师翁*中律师签名,虽然本代理人注意到**满公司给予其翁*中律师有一定的权利,但本代理人认为:如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应则当事人本人申请、署名。在上述情形下,诉争申请无效,贵院可以依法不予承认。有关此点,具体如何认定由贵院确定。2、我公司至今未见到益都满合法存在的资料,如**满公司的商业注册证之类。如果益都满不能表明其主体合法存在,则其所谓申请当然无效。上述情形也关系到**满公司与我公司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之法律情形。根据任何可知国家的法律及惯例,如当事人不存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所涉合同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可可协会即不能依据所谓仲裁协议予以仲裁,涉争裁决无效。3、现申请人明示申请(注:本意见
    2023-04-29
    372人看过
  • 仲裁部分裁决的情况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七日内作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参阅文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2023-06-10
    59人看过
  •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特性应该如何分析
    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特性应该如何分析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二、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2023-05-13
    108人看过
  • 超时加班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与思考
    超时加班劳动仲裁案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时加班申请劳动仲裁的,追索经济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孕妇申请劳动仲裁案例孕期内被辞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
    2023-07-03
    208人看过
  • 医疗纠纷仲裁程序的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可以先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的依法判决;4、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的执行。医疗纠纷仲裁程序什么样的法律适用法律医疗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如下:医疗纠纷仲裁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此外,《执业医师法》还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和各自的责任。合法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守,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与法律规定适当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2023-06-30
    360人看过
  • 浅析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主体
    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仲裁裁决由于其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裁终局的快捷性、所需费用的经济性等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协商将争议提交仲裁。但由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仲裁裁决的主体往往存在不规范现象,这就使得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通过以下事例,与大家共同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一、案例及分歧意见。王某是某机砖厂工人,因工伤致残,该机砖厂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熊某。王某与熊某就赔偿事项协商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王某,另一方为某机砖厂,并未列熊某为当事人。裁决书生效后,因熊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熊某已将机砖厂卖给他人,
    2023-04-25
    60人看过
  • 仲裁案例(节选)
    仲裁委员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应一并解除。原告当初的借款只是为了购房的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撤销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合同目的也随之落空。若仍然捆绑着原告不解除借款合同,既不利于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也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且因其单方过错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和借款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和
    2023-08-17
    39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仲裁案例,案例分析,
      澳门在线咨询 2021-03-20
      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周某伙同他人
    • 劳动仲裁要钱吗?具体案例分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9
      不要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 仲裁裁决的立案时效多久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6
      具体时效的规定情况: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
    • 如何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答辩对仲裁案进行仲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6
      1、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参加并通过清华大学组织的仲裁员培训 3、在线提出申请并邮寄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预提供推荐人推荐信的请一同邮寄)(2和3不分先后顺序) 4、本会进行初审 5、初审通过后,与相关待上会讨论的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并补充材料 6、提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 7、提交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8、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聘为仲裁员 9、列入仲裁员名册
    • 申请仲裁去了,劳动仲裁的时候,民商仲裁立案多久裁决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