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维护购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现售、价格备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向好,个别开发企业随意涨价、频繁调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时有发生,对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必须及时申请预售,并一次性将全部许可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对商品房销售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商品房、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会同商业银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会同物价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开发建设成本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欺诈、违规宣传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李军)
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出台
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宁夏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法中,宁夏明确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通过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法院裁判等法律途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办法》要求,在自治区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向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本金及利息。
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人社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追偿农民工工资案件,人社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的执行活动。
《办法》要求,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市、区)政府,除必须建设的项目外,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新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记者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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