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00:20:13 69 人看过

一、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此类判决: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此类判决只适用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辩护委托人的合法仅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授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关证据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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