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依据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7:23:09 390 人看过

先合同义务的依据是《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购房合同中交付房屋是债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交付房屋的,房屋对购房者来说是债权,而对于卖方来说是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法人变更期间的合同如何处理

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0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先合同义务相关文章
  •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渊源
    渊源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2023-06-05
    310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
    传统民法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在大陆法系,由于受法国注释法学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表现为唯意志沦的绝对合同自山,即只管形式上的意思一致,而不论内容的真实与否。在英美法上表现为对价论,即无对价则无契约,无契约即无责任。所谓对价“是一种原因或叮资报答的事情,抛此要求双方在一定事实。卜或法律上的相互补偿义务”。不管足大陆法系还足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即当事人达成合意或支付对价后,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以禁止或限制垄断,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产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便成为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合同自山受到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无合同便无责任的命题受到了普遍怀疑。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契约无效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从而开始了先合同义务的研究
    2023-06-14
    137人看过
  • 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先合同义务
    一、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瑕疵告知义务。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二)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如下家要告诉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大致状况等。在二手房买卖磋商过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里人把房屋拿来挂牌上市,结果造成不能签约或合同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最佳时间机会。有的下家经济条
    2023-04-12
    366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解除合同
    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一、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区别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
    2023-02-26
    162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二)后合同义务的法
    2023-04-02
    320人看过
  •  确定抚养义务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有以下原则: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哺乳期间,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哺乳期后,以双方协商优先,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以子女的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为判决的补充为原则;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适当考虑其意见。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有以下原则:1、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原则;2、在哺乳期间,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在哺乳期后,以双方协商优先,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以子女的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为判决的补充为原则;4、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适当考虑其意见。 确定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的权利。确定抚养权的原则主要涉及以下几
    2023-08-30
    135人看过
  • 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怎样的
    1、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具体如下:在消费者有能力享受住宿服务的范围内,或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例如,住宿过程中,住店经营者对客房内的财产安全具有保管的附随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技术服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服务、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务、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术鉴定、评
    2023-02-21
    262人看过
  •  合同义务终止的法律依据与实质要件
    合同义务终止的原因和条件如下: 1. 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债权人放弃债权; 3. 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导致债务相互抵销; 4. 债权与债务归于同一人; 5. 其他导致合同义务终止的原因和条件。合同义务终止的原因和条件如下:1.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2.债权人放弃债权;3.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导致债务相互抵销;4.债权与债务归于同一人;5.其他导致合同义务终止的原因和条件。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主要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
    2023-09-24
    215人看过
  • 合同可以以合同履行义务为依据吗?
    合同履行义务可以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2023-04-03
    61人看过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依据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划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区分
    2023-03-29
    212人看过
  • 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一、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什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民法典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2、
    2023-04-13
    368人看过
  • 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合同通知义务条款约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
    2023-04-13
    101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如何理解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理解:1、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合同终止条款有效吗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作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二、研发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研发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
    2023-04-05
    309人看过
  • 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包括:1.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原则有: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2023-03-23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更多>

    #先合同义务
    相关咨询
    •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3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 合同附随义务法律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2
      合同附随义务法律条款的依据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9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合同的义务已经被履行的; (2)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的; (3)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4)或者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
    • 合同中的预先履行义务和先履行义务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0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
    • 劳务派遣合同法律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3
      根据《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三条,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