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0)宁刑终字第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党员(现已被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开除党籍)。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正处级),2004年9月至200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企会)秘书长,2006年11月至200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经纪人协会(简称青经会)秘书长,2009年2月调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家住银川市静沁园5号楼2单元602室。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贪污、受贿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纳彬、张艳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杨金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青企会因开展表彰宁夏青年安全示范岗和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企业家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张春辉购买了表彰牌匾。被告人姚某在结算牌匾过程中,指使张春辉分三次多开发票金额共计8500元。经被告人姚某审签,青企会将该款支付给张春辉后,张春辉按照被告人姚某的要求先后将多开的8500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06年4月,被告人姚某指使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吕继仁虚开一张金额为2.3万元(含税金2000元)的就业创业培训费发票。同年同月25日,经被告人姚某签批后青企会将2.3万元转账支付给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学校,吕继仁按照姚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剩余的2.1万元现金交给了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3.2006年7月和2007年6月,被告人姚某在分别结算青企会采购银川市兴庆区(南)新金迈商贸批发部、银川豪毅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体育器材款过程中,指使供货人龚函多开销售发票金额共计3.1万元。2006年7月25日、2007年6月27日,经被告人姚某审签,青企会将货款转账支付给该批发部后,龚函按照被告人姚某的要求将多开的3.1万元分两次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4.2006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分别在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元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迪美视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捷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674元的皮包一个、价值2723元的日用品、价值1598元的奥运纪念章一枚、价值1800元的中华牌香烟三条、价值1.2万元的服装(含其为曹刚购买的8000元服装)、价值28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420元的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3800元的方正牌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300元的爱国者牌手持电视一台,共计金额3.1115万元。经被告人姚某自己审批后,将该款在青企会、青经会予以报销,报得的款项被被告人姚某使用。
5.2006年12月,被告人姚某经与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方陆协商,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青企会1万元的工作经费。12月14日,被告人姚某给该公司出具了青企会收取该公司3000元会员费、2000元资料费的收费专用收据各一张,并交给了方陆,当日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5000元转账支付给青企会。剩余5000元姚某向该公司提供了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5000元的四张餐饮发票,该公司将5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人姚某后,姚某据为己有。
6.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被告人姚某在结算青企会采购银川宁明商贸有限公司会议用品货款过程中,指使该公司经理汪方明先后多开、虚开销售发票金额共计3.73万元(含税金2300元)。经被告人姚某审签后,青企会将款转账支付给该公司,汪方明按照被告人姚某的要求将多开、虚开的款扣除税金后将剩余的3.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分两次返还给了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7.2007年5月,被告人姚某在结算青企会欠银川市飞马印刷厂印刷费过程中,指使该厂厂长张军多开发票金额6000元。同年5月23日,经被告人姚某审签后,青企会将款转账支付给该厂,张军按照被告人姚某的要求将多开的6000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8.2005年至2006年期间,自治区团委为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印制了5000本宁夏青年就业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支付了印制费。2007年初,经双方协商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应支付自治区团委结业证书工本费共计4万元。2007年7月26日,应被告人姚某要求,吕继仁指派该学院会计马静用应交付自治区团委的证书工本费1万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宁夏银川销售分公司唐徕加油站购买了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汽油卡。吕继仁在被告人姚某的办公室将卡交给了姚某,该卡由姚某个人使用。
2008年2月4日和2009年2月17日,应被告人姚某要求,吕继仁先后将应交付自治区团委的证书工本费1万元和2万元现金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取出后交给了被告人姚某,姚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9.2007年8月和2008年1月,被告人姚某先后指使吕继仁以宁夏第三届青年创业大赛工作经费的名义,从宁夏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虚开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1万元的发票。2007年8月17日和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姚某将吕继仁虚开的发票签批后,青企会将款转账支付给该中心。2007年9月5日,吕继仁按照姚某的要求从该中心取出2万元现金,在姚某的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姚某。被告人姚某将其中1.5万元送给了曹刚,其余5000元据为己有。2008年1月30日,吕继仁应被告人姚某的要求,安排该学院会计马静从该中心取出现金1万元购买了10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交给了被告人姚某,姚某将其中的二张购物卡给了曹刚、一张购物卡给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吴秉凯,其余价值7000元的七张卡被告人姚某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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