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1、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有以下方式:
(1)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限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优先认缴权能否转让
转让先缴权意味着股东在保留股东资格及其他权利的同时,将先缴权分离出去而由他人行使。受让先缴权的人可能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能是原股东以外的人。
在受让人为原股东以外的人的情形,外部投资者认缴增资的直接后果是其作为外部投资者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然而,是否接纳某个外部投资者增资入股本应是公司股东会依《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特别多数决议决定的事项。如果个别股东可以任意将自己的先缴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则股东会就丧失甄选外部投资者的权利,有限公司股东关系的封闭性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基于有限公司封闭性的要求,如果股东拟将自己的先缴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么,其他股东应当拥有准许的权利(相当于公司接受外部增资时,须经股东会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类似于股权对外转让,准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而一旦股东会以特别多数决议同意甲将先缴权转让给乙(外部投资者),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了同意乙作为外部投资者增资入股的决议。这种情况下,乙认缴出资其实已经与先缴权无关了(或者说,将乙的增资入股界定为行使先缴权是没有意义的)。
至于受让先缴权的人是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形,如果受让人乙是该公司的原有股东,那么,乙受让甲的先缴权后就可以在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基础上再加上10%而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认缴增资。乙受让甲的先缴权并行使其享有的全部先缴权,只是改变了甲和乙的持股比例(后果相当于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其他股东行使先缴权,也未造成原股东以外的人获得股权,没有破坏原股东关系的封闭性。因此,没有理由禁止甲将先缴权转让给乙。那么,股东间转让先缴权是否需要依第三十四条“但书”而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文认为不需要。因为,甲、乙之间转让先缴权只是股东个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属于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限制股东间转让先缴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甲完全可以先认缴出资,再将股权原价转让给乙,而依《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股东间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无优先购买权。即在所谓股东将优先购买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使得外部投资者有机会对目标公司增资入股的情形中,并不是因为外部投资者受让了目标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是因为原有全部股东(即所谓一致同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给外部投资者留出了增资入股的空间。总之,先缴权的内容构造——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认缴新增资本——本身就表明,它是附属于原股东之股东资格的,不应允许其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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