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标准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
对于治安法院的裁判也有三种声明不服的方法:一是向刑事法院上诉;二是以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三是申请高等法院对治安法官的裁判进行司法审查,签发撤销令、强制令或禁制令。第一种方法只有被定罪的人才能使用,其它两种方法则可以由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使用。对于刑事法院做出的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定,也可以申请高等法院进行审查。
1.向刑事法院上诉
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08条的规定,做出无罪答辩的被告人被治安法院定罪的,可以向刑事法院就定罪或判刑或者对二者同时提出上诉,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可以就判刑向刑事法院上诉。
不服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时,上诉人必须在治安法院判刑之后或者宣告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裁定之后21日以内向初审治安法院的书记官和起诉人送达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也不必写明上诉理由,但必须指明是对定罪还是对判刑或者对两者同时提出上诉。与对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提出的上诉不同,对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无需经过许可,它是一种权利性的上诉。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如果因为治安法院的判刑而在押,可以向治安法官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依法向刑事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由巡回法官或者临时法官与两名治安法官共同审理,审理方式采取复审制,其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完全相同。在不服定罪的上诉中,控方律师开场陈述,传唤自己的证人;然后,上诉人的律师提出无辩可答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未能得到法官支持,则由辩护一方举证;再由双方律师作总结发言,最后由法庭宣判。当事人不受初审时使用的证据的限制,可以使用初审以后才得到的证据以及初审时决定不使用的证据。刑事法院不得修改起诉书,也不得撤销治安法院对起诉书的修改。在仅仅不服判刑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时由控诉律师先概述案件的事实,提供前科证据,宣读有关于上诉人的报告;然后由辩护律师陈述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最后由法官宣布刑事法院的二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根据《1981最高法院法》第48条的规定,刑事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者变更治安法院判决中的任何部分,可以附具意见(例如它认为有罪答辩含糊不清)发回重审,也可以做出其它认为适当的裁定(如在上诉成功的情况下,裁定由控方或者国库支付在治安法院花费的辩护费用)。刑事法院的二审判决不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因此,变更原判时可以加重原判刑罚,即使上诉仅仅是针对定罪提出的,也可以加刑;但加重后的判刑不得超过治安法院本来的判刑权限。英国学者认为,刑事法院加重判刑的情况是少见的,但之所以允许刑事法院二审改判时加重判刑,是因为不服治安法院定罪或者判刑的上诉除非超过法定期限才提出的,无需经过许可,加重判刑的可能性有利于防止完全无理的上诉。
2.以案件陈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
《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11条规定:在治安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处于当事人地位的任何人或者不服治安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或者程序,可以其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为理由,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征求高等法院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问题出具意见的方式声明不服。这种上诉方式的特点是:(1)控诉方和辩护方都有上诉权。(2)上诉理由只能是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程序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而不能仅仅针对事实问题上诉。如果辩护一方只是认为治安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应当向刑事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判,而不能向高等法院上诉。(3)上诉目的绝大多数是为了撤销简易的定罪或者无罪判决,而极少是为了加重或者减轻原判刑罚。(4)只有在治安法官审理终结、做出了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或者判处了刑罚时,才能要求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因此,对预审程序中的法律错误或者预审法官交付审判的裁定证据不足的,不能以这种方式提出上诉。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误,也只有等到审判终结时,才能以案件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必须在无罪或者有罪判决之后21日以内提出,在治安法院定罪后延期判刑的,必须在判刑之后21日以内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并且必须具体指明要求高等法院出具意见的特定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限问题;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证据使治安法院可以合理地做出特定的事实认定,必须具体指明该事实。申请书应当交给相关治安法院的书记官。治安法官如果认为该项申请是小题大做,可以拒绝陈述案件,但必须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书,告诉他申请已经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再向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申请强制令,强迫治安法官陈述案件。为了防止申请人中途放弃已经陈述的案件而浪费金钱和时间,治安法官也可以对同意陈述案件附加条件,即要求上诉人保证不迟延地进行上诉,并且支付高等法院最终可能裁决他付的任何费用。
治安法官对案件的陈述应当列举治安法院认定的事实,但不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唯一的例外是当上诉人声称没有证据能够使治安法院据以合理地认定某一事实时,陈述案件时必须简要地叙述认定事实的证据。陈述案件时还必须写明指控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对法律问题或者管辖权问题的主张及其依据、治安法院的决定以及要求高等法院解决的问题。陈述案件的文书至少要由两名原来参与审判的治安法官签名,也可以由书记官代他们签名,然后送达上诉人或者他的律师。申请人必须在10日以内送交高等法院。上诉人还必须在案件陈述书递交高等法院4日以内向答辩人提供上诉通知书以及案件陈述书的复印件。上诉通常至少要等到送达该项通知8日以后才会审理。在上诉审期间,因治安法官的判刑而在押的上诉人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再次申请。
案件陈述式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审理。合议庭至少必须由两名法官组成,如果两人组成的合议庭意见不一,以赞成下级法院的法官的意见为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该法庭不听取证据。上诉审采取上诉人与答辩人法律辩论的形式,辩论完全依据案件陈述书中陈述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引起了治安法院尚未审理的法律问题,而治安法院如果审理了该问题的话,本来会为上诉人提供一个针对指控的很好的辩护理由,那么,在不需要认定新事实的前提下,分庭可以审理这一问题。审理终结时,分庭可以撤销、维持或者变更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将案件发回治安法院重审,并附上自己的意见,或者做出其它适当的裁判,包括对诉讼费用的裁判,如改有罪判决为无罪判决,或者以有罪判决取代无罪判决并且直接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等。
需要指出的是,案件陈述式的上诉不仅适用于治安法院的裁判,而且适用于刑事法院对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事项的裁判。这主要是指刑事法院支持或者驳回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的二审裁判。因此,在刑事法院没有获得支持的上诉人(不论是在治安法院获得的定罪被刑事法院撤销的控诉方,还是在刑事法院获得与治安法院同样处理结果的辩护一方),都可以通过案件陈述的方式再一次向分庭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也必须是刑事法院的裁判或者程序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超越权限,而不能以其裁判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上诉的程序与治安法院陈述案件的上诉程序大体相同。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可以由刑事法院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批准保释。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在处理该上诉时享有与处理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同等的权力。
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上诉人即不再有向刑事法院上诉的权利。因此,如果被治安法官定罪的人对于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不服,应当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应当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在刑事法院二审时,可以再次传唤证据,对所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刑事法院驳回上诉,上诉人仍然有权通过刑事法院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如果他直接就法律问题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上诉于高等法院,他就失去了由刑事法院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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