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行政部员工去车间向相关员工传达公司决定后,在返回行政办公室途中,于厂区内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其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在工作场所之外,提出了合理区域的概念。对于何谓工作场所,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行政工作人员来说,厂区和车间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论。合理区域则引进了社会判断,即通常或多数人认为需要或必要的区域,更容易把握。对行政工作人员来说,其去车间通知公司决定,系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车间是其目的地,厂区是其必经地,因此都属于其工作场所。其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自身原因(如疏忽)或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不平整)所遭受的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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