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怎么会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44:35 64 人看过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该怎么办?

他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审而不是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复核评估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发现问题,可以变更原评估结果,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审结果不变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评审。被征收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评估意见。此时,如果被征收人仍拒绝接受鉴定意见,则无进一步异议程序。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因此,如果网民对举报结果不满意,应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当指出,有一个时限,即自报告之日起10天内。此外,由于问题比较专业,建议网友聘请律师协助提出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1。第十七条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征收人。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得代替签名。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说明。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重新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新的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不变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订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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