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分为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未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如何处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什么期间内进行尸体检验?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五、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再次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如实提供病史,对医生的诊疗建议作出决定,遵循医嘱,尊重医护人员的等义务.医生有根据患者病情对疾病做出判断,决定治疗方法,使用药物,检查项目,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等权利,医生的这些权利独立行使,不受外界干扰;医生的义务则是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帮助患者解除病痛,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保障患者的健康.
七、如何处理患方败诉后又以另一个请求为由再提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根据这一原则上,大多数观点认为,患方一经选择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后,就不得因为败诉再以另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八、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1)如果患方就医疗服务提起违约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第1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患方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中国人民解放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九、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
(1)医疗行为未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本人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费、住宿费及抚慰金有请求权,并对因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有请求权。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不超过2人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当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求偿由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抚养(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行使。
(2)患者因医疗损害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医疗费和丧葬费的求偿由给付该笔费用的人行使,死亡赔偿金的求偿由死者近亲属行使,抚慰金的求偿由死者近亲属行使,误工费的求偿由陪护人员行使,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求偿由死者生前抚养/扶养而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行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求偿由受害人亲属行使。
注: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患者死亡的,其个别近亲属放弃求偿权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十、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应由开办单位承担后果。
(3)对于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而借用、租用、挂靠使用执业许可证,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承包人(借用人)自己解决,医疗机构不负责的情况,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连带责任,即使在未收取费用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同样如此。
(4)对于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抬高单位形象,提高医疗水平,邀请其他医院的一些有名望的医师来为病人诊治的情况,以邀请单位为被告。
(5)对于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不知道是哪一个医疗机构医疗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的情况,以全部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十一、如何确定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效力?
医患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但需经审查认定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如和解协议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法院应确认这样的和解协议有效。
十二、签订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1、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规避相关责任。
医患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在自愿、公平、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并注意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否则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达成和解的患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达成和解的患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还成和解的患方还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应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即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关系(如患者本人、监护人、人、近亲属、代理人)。
3、达成和解的医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参加和解的医方如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和解,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其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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